为加快推动“一会一中心”建设和“技能四川”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四川省酒类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酒类技术进步,推动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拟建立全省酒类行业专家库,遴选一批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参与四川省酒类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家职责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酒类行业政策、规划、制度、标准,开展课题研究、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建设、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级认定、价值评估、酒类竞赛、督导检查、咨询论证等相关酒类行业工作。


专家库分类


科研类:从事白酒科技管理、研发等相关工作,在项目、平台、成果、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能够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等的技术专家及技术骨干。


生产类:专注酒类生产工艺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原辅料处理、制曲、酿酒、品评、勾调、储存、包装等各个环节‌,以及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具有丰富的酒类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掌握酒类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的重要技术难题的技术专家及技术骨干。


质量类:专注酒类质量检验与检测,熟悉产品质量标准‌,熟悉酒类质量体系,能够独立撰写质量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规程和质量手册等材料,能够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能够监督过程质量改善‌的技术专家及技术骨干。


营销类:专注酒类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负责品牌推广、市场营销活动策划执行、品牌形象维护等领域的技术专家及技术骨干。


战略规划类:为产区政府、行业、酒类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市场分析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以应对市场变化,提升竞争力的行业领导专家及技术骨干。


专家可申请多个业务类别,专家库中设置的业务类别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专家库建立方式


公开征集: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公开发布征集公告,技术专家及技术骨干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按申报程序提出入库申请。


互通推荐:与各相关政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行业协会(学会)等既有专家库建立资源互通共享机制,相关专家通过互通推荐方式入库。


特约邀请: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相关专家发出邀请函,专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定后入库。


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自愿参加专家库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关心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熟悉酒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相关专业高级技师及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酒类相关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奖项的人员。


(五)原则上不限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库工作,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和成果基础(各级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专利专著、参与标准制修订、科技进步奖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审查后可优先入库。


(七)在推动我国酒类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


(八)熟悉和热爱酒类工作,遵守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专家库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专家义务。


推荐申报程序


专家申报按照单位审查推荐、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审定入库的程序进行。无单位的个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自行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川酒中心。


(一)各单位依据专家入库条件,确定本单位专家推荐人选。符合条件被推荐的专家,填写《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专家登记表.docx》(附件),并在申请人承诺栏签署承诺。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技术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工作业绩及成果、专利、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被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对照专家入库条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人政治表现、廉洁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意推荐的,在《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专家登记表》“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签字盖章的《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专家登记表》及相关附件印证材料复印件,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邮箱:327546698@qq.com,联系人:简何,联系方式:18783838717。


(四)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定,确定入库专家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专家库管理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