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记四十年前茅台与贵州醇的往事

本文配图均系作者提供


记得曾有史家说过,对于一个事件的评说要五十年之后。言下之意,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不会改写,经岁月的沉淀,会有更客观的评价。


光阴似箭,贵州茅台酒厂与贵州醇酒厂为贵州醇之争,四十年过去。近几年来,时不时有媒体重新提起,触动我想把对这个历史问题的思考写下来。作为亲历者、参与者,不只是一时舆论的归结或摘要,而是一次自我反思机会,也教育着我


我翻了翻当年收集的《经济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美食导报》《中国青年报》《贵州经济报》和《贵阳晚报》等报纸的有关报道。最先报道的第一篇文章发表在1993年5月10日《经济日报》,题目《“贵州醇”究竟属于谁?》(作者张剑鸣 陶国峰);最后一篇文章发表在1999年10月29日《贵阳晚报》,题目《“贵州醇”七年大战今回首》(转自《羊城晚报》作者黄令华)。


当报纸铺陈开来时,我感知又拉回到历史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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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两家酒厂围绕贵州醇之争,但是这些报道却少有提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粮公司)。然而,这体制内三家国企却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整历史事件的全貌


特别强调一点,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变时期,两家酒厂由商标引发的纷争,诉诸法律,对薄公堂,南北两地交锋,酿成一场市场风波,这是改革年代难忘的一段历史。



在这里引用《中国大趋势温元凯谈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序言里的一段话:“改革译成英文reform,这个词的意义很多,除改革之外,还有革新(制度、事态等)、改良、改造、矫正(品行等)、铲除(弊害、紊乱等)、改善、面目一新等意思。”为的是加深对改革的深刻理解。


改革之初,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发展机会,又是严峻的挑战。改革年代出现这样的事件,反映了当时的现实。贵州醇从商品到市场,是建立市场经济初期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争论,其实还是要回归到基本问题上,什么是法治?如何建立法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贵州醇之争,涉及知识产权的《商标法》和《专利法》


可是,对大多人来说并不清楚。谁都不能穿越,那时真的是搞不明白,不懂其法。所以说,把事件放在改革中来看,才能抵抗偏见和盲见,才能看得清楚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1982年贵粮公司自营出口,为适应国际市场流行低度酒的趋势,积极发展出口商品,提供了生产扶持资金,配合贵州兴义酒厂(贵州醇酒厂前身)试制成功了35度浓香型低度白酒贵州醇



产品从研制、定名、包装装潢、宣传到出口推销,都是工贸双方密切协作的结果。贵粮公司食品科业务员卢宝坤,受日本“纯酒”酒名的启发,为新商品起名为“贵州醇”。随后委托贵州省外贸广告公司章树声设计商标和瓶型,上海人民印刷八厂陈克瞻设计包装盒,商品名称“贵州”二字由黑色改为红色。请我的朋友、贵州著名诗人、书法家杨霜题写商品简介。


▲贵州醇外销(左)与内销(右)与内销瓶标


当时,贵州醇有内外销之分:按惯例形式,出口飞天贵州醇,中英文商标:“飞天”(图形)+“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 贵州”;内销贵州醇,商标:”南盘江 国营兴义县酒厂”。记忆最深的是,在贵州醇瓶模出来时就开始作广告宣传,1983年秋季首先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刊登广告,外商拿着广告在广交会上签约。


飞天贵州醇成为贵州茅台酒之后,出口的又一贵州名酒,选登上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商品目录》,并陆续送展当时国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名声远播。南盘江贵州醇在国内市场上获得广泛的好评,销售大进,一跃成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经济支柱,省内利税大户。贵州醇还于1984年获得轻工部酒类质量大赛铜杯部优产品,1986年评为第四届贵州名酒。


应当提到,当初飞天贵州醇取名的本意,是酒名而非商标,这种命名沿袭了我国白酒行业的传统做法。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商标意识和知识产权观念,又违反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的政策规定,因而注定埋下了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源。


贵粮公司作为飞天商标权的所有人,最先曾在省工商局商标处协调下,撮合两家座谈,但相持不下,协商未果。后来,1996年8月国家经贸委高度重视,时任副主任王忠禹专程到贵州实地调处,在省委听取贵粮公司副总张炸力和叶键的汇报。


贵州茅台酒厂曾先后于1984年起,一直向贵州省政府及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轻纺工业厅等有关部门“打报告”,要求查处贵州醇酒厂侵犯该厂“贵州”商标专用权。但是,因长时间没有得到解决,由相峙转为对立状态,才走到“摊牌”这一步。



根据茅台酒厂所在地仁怀县政府的提议,1992年7月茅台酒厂生产飞天贵州醇(酒标中英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出品”+“中国贵州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经销”),推向市场。至此,两厂的矛盾激化并公开化,口诛笔伐,愈演愈烈,终至酿成一场市场风波,引起了社会关注,足见其形势之严峻。


贵州醇酒厂,以贵州醇广州供销经理部之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茅台酒厂和广东省糖烟酒公司,以使用贵州醇名称及相似包装,侵犯了贵州醇酒厂的名义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茅台酒厂提出了反诉。于1993年5月26日上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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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醇酒厂委托广东著名女律师黄惠莲(63岁)作为辩护人。黄律师此时正在医院住院治疗,但是她作为辩护人,带病出庭。出乎意料的是,下午庭审中黄律师发言过于激动,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法庭上。一下子,整个庭审大厅空气十分紧张,令人触目惊心,感叹不已。在法治的道路上,就是要付出汗水、泪水、鲜血,甚至是生命的代价。随后双方都接受调解,庭审结束。


在贵州省、地、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下,贵州醇之争几经协调,硝烟渐散,直至平息。1997年8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调解方案,三点指示:“贵州”商标是茅台酒厂的,拿给贵州醇酒厂无限期使用,要有一定补偿;茅台酒厂一年后不再生产贵州醇酒;诉讼双方全部撤回



由此,贵州醇纠纷发生转向,最后一次的行政管控奏了效。于1999年5月下旬茅台酒厂主动做了让步,停止生产贵州醇酒。之后,2000年12月在广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撤回诉讼请求。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告终。


历史的另一面,是关于贵州醇外观设计包装盒专利权的裁决。1993年3月22日贵州茅台酒厂、贵粮公司和广东省糖烟酒公司三个单位联名,针对贵州醇酒厂广州供销经理部的贵州醇包装盒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997年1月23日在北京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1999年12月15日该会下达专利权人贵州醇酒厂广州供销经理部,专利号913002770·1包装盒《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第1654号)决定正文8页(略),宣告专利无效,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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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酒厂的纠纷中涉及的专利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在茅台酒厂停止生产贵州醇后,贵州醇包装盒专利已不是问题了,新闻媒体没有在报纸上报道,就此翻篇。


这场因商标而起的纠纷不仅在贵州引起轩然大波,而且在省外也有广泛影响,无异于是一场全社会的商标大讨论。你告我仿冒,我反诉侵权,谁是谁非?一时间舆论鼎沸,莫衷一是。


在评论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和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最为普遍的说法是,贵州是贵州人民的贵州,为啥不能用?什么叫商标专用权?不晓得。


大体有两种观点值得重视:一种支持茅台酒厂,一种同情贵州醇酒厂。应当看到,这场风波让大家对《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行)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对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已逐步为各界所认识,上了一堂最重要的必修课,是学法、用法、守法的大课,其作用是深远的。


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贵州醇纠纷并不复杂。贵州醇之争的背后是市场之争,双方极力争夺的实际上是市场,因为市场经济中,市场就是效益,就是财富


正是经济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使这一纠纷成了一个很简单的大难题。说是难题,这中间夹杂着政治、政策、法律,甚至人性等复杂因素。双方矛盾的升级,不管内部有多少解释,已不单单只是企业行为。应当看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至关重要,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国内白酒市场竞争激烈有目共睹,贵州醇市场是变化的,从市场的热捧到回落,固然销售市场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真正决定市场的消费者。从事实和效果看,飞天贵州醇是出口的需要,工贸之间不可避免发生矛盾,贵州醇酒厂在提供出口货源等方面存在问题时,由茅台酒厂供货,为的是对外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因这场纠纷的影响,逐渐退出国外市场,即告中断。这也抉出当时外贸体制的弊端,带来了历史的伤痛。


应当看到,这场纷争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长期纠缠下去,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对放生纠纷的当地经济更是有害的。历史不能用历史的事实本身来检验,历史需要现实和未来来检验


历史是一面镜子。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贵州醇之争,“黔”车之鉴,烙印在商标史上。在历经这场风波之后,茅台酒厂和贵州醇酒厂的老领导季克良和鄢文松言归于好,礼尚往来。现在,他们都时已退休,公谊和私交都是老朋友,他们用一生心血搞酒厂。


中国人做事讲天时、地利、人和。老子《道德经》就说:“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说的是为民造福,天下归心,此处的“为”和“与”才是力量的最高表现,才会有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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