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云酒团队(ID:YJTT2016) 日前,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出台。 据了解,新《目录》兼顾方便企业申报与海关科学监管需要,对可用大数据查到的要素不再设置,对专业性强的要素予以简化或优化,降低企业申报难度。此次规范申报要素共删除、新增和修订96种要素,涉及440个税号。 在新《目录》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中,对葡萄酒、威士忌、朗姆酒等多个品类的申报要素进行调整。删除了“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原液进口的请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请申报商标情况”两个要素,新增“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和“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两个要素。 经过多年的发展,进口葡萄酒在中国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进口灌装冒充原瓶进口、贴牌等进口酒市场乱象同样引人关注。新《目录》的出现,无疑进一步从渠道源头规范了市场,助推进口葡萄酒行业良性发展。 ❶ 新增要素“说”了些什么? 按照新《目录》,在填写申报要素“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时,应区分原液进口(即进口后需在国内分装)、原瓶进口(即进口前已在国外产区装瓶),并以此进行细化区分: 原液进口的,应根据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两种情况,分别填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 原瓶进口的,应因根据有无商标品牌,分别填报“原瓶有品牌”或“国内贴品牌”。 而新增的申报要素“品牌”,则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根据海关的最新解读,“品牌”也要细分情况讨论。 一是已有商标或商标权的,应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例如,波尔多拉菲古堡葡萄酒,应填报“拉菲罗斯柴尔德Lafite Rothschild”; 二是无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在保税区内赋予商标并贴牌,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例如,西班牙葡萄酒在保税区内赋予“小红帽”商标并贴牌,应填报“小红帽”。 相比于此前“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原液进口的请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请申报商标情况”两项申报要素,新增要素对原液、原瓶进口的划分更为规范清晰,葡萄酒品牌也将有明确区分。 ❷ 规范标识,要纠正行业“乱象”? 新申报要求的出现,也意味着部分商家通过混淆概念,以进口灌装冒充进口原瓶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规范管理。 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葡萄酒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其市场规模逐步扩容。数据显示,进口葡萄酒在2010-2019年的10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2%。然而,在进口葡萄酒飞速发展的背后,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基础信息认知的不全面,以及由此引发的乱象。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部分商家用国内灌装的成品酒冒充“原瓶进口”。报道称,散装葡萄酒在到达自贸区后,在保税区内的生产线上进行灌装并贴标,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将这些实际在国内分装的酒当作原瓶进口酒来销售。 另有媒体报道,近年来在进口葡萄酒市场上,有相当大比例的进口酒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而在这些问题红酒中,约80%都是散酒灌装。 有行业人士表示,“原液进口”与“原瓶进口”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原液进口”到达目的地后需进行罐装分瓶,“原瓶”则是一瓶酒从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及内外包装均在国外产区完成后,再报关进入中国销售。而之前的“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注明过于笼统,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发现其中的问题。 “但当对进口方式进一步明确后,消费者从酒标上可以直观感受到葡萄酒进口方式的不同。”该行业人士指出,在优化规范标识之后,商家试图通过模糊二者概念、用灌装酒冒充原瓶进口的现象也将进一步减少。 随着葡萄酒进口申报的规范,进口葡萄酒管理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以次充好、灌装酒冒充原瓶进口的现象或将在源头被遏制。而从消费市场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从酒标中接收更为清晰、明确的信息,这对于品牌葡萄酒而言,标识规范之下则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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